道学和管理
Taoism and management

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个新发展

袁文平西南财经大学教授 袁芸,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将合法的劳动收入与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相提并论,并指出“对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这是我们党在新世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创造性发展。这一理论创新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同时也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还是现阶段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的报告,的确是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是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创造性的发展,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光辉典范。报告中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有许多新发展,其中关于“对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问题,首次将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合法的劳动收入相提并论,并指出要予以保护,可以说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又一个新的重大的发展。

一、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内含   

劳动收入是人们通过直接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获得的收入,也称为劳动报酬,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党政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包括农民的劳动所得以及其他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收入、馈赠、转移支付等,包括技术人员获得的技术股份分红、出售专利所得中凭付出的技术劳动所应得的部分,包括经营管理人员获得的以股权激励方式得到的股权分红中凭付出经营管理劳动所应得的部分,还包括私营企业主获得的收入中凭付出的技术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所应得的部分。非劳动收入则是劳动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包括资本要素参与分配获得的收入,如产权收入、股金分红收入、租赁收入以及利息收入。还包括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因市场因素的影响而带来的收入。

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的劳动收入都是合法收入,但也有某些劳动收入属于不合法收入。例如,按照税法应当缴税的劳动收入如果没有纳税,漏税部分就不是合法的劳动收入。有的劳动者或企业非法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也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所形成的收入也属于非法收入。

至于非劳动收入,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诸如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利得、股息、租赁、利息等收入都是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属于非法的非劳动收入。至于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的收入则完全属于非法的非劳动收入。

二、技术和经营管理要素收入并不都是非劳动收入    

在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划分上,目前还存在某些不同的理解。最近看到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收入是人们通过自已的直接劳动获得的收入,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党政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非劳动收入是指通过资本、技术、经营管理等要素参予分配获得的收入”。①这一观点,是把资本、劳动、技术、经营管理这四大生产要素(其他的生产要素暂时存而不论),简单地分为两类,并且认为只有劳动这一要素参予分配获得的收入才是劳动收入,除此之外的生产要素如资本、技术、经营管理参予分配获得的收入则一概属于非劳动收入。其实,这个看法在理论上是值得研究和讨论的,在实践上也可能会带来某些消极的后果。

首先,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创新、技术应用、技术推广等,都是要投人劳动的,甚至要投入非常艰巨的劳动。如我国当今杰出的杂交稻专家袁隆平,为了研究新的杂交稻种并逐步推广,就曾付出长期艰辛的劳动。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也是要投入劳动的,如他们为着正确分析市场变化,进行经营决策,加强企业管理等,其劳动量是很大的。如我国目前著名的优秀企业家、海尔集团的总裁张瑞敏、长虹集团的总裁倪润峰等,为搞好经营管理而投入的大量劳动,恐怕是我们难以估量的。既然如此,怎么能说技术和经营管理要素参予分配获得的收入全部是非劳动收入呢!?

同时,从理论上讲,近年来,经济理论界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已经进一步明确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只有直接从事体力劳动才算劳动、才创造价值,而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也是劳动,还是高能量的脑力和体力并用、以脑力消耗为主的劳动,是若干倍于简单劳动的复杂劳动,肯定是创造价值的。在进一步学习党的十六大的报告时,为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应该进一步肯定技术劳动和经营管理是劳动,怎么能把技术和经营管理不看成是劳动,把它们参予分配获得的收入全部视为非劳动收入呢!

不可否认,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除主要部分为劳动收入外,其中还可能会包含一部分非劳动收入。例如,技术人员的技术成果转让所能获得的收入的多少,要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如果这项技术成果转让正处于供过于求时,一般值10万元的技术成果,转让时可能只获得10万元或甚至低于10万元;如果正处于供不应求时,这项成果的转让获得的收入却可能超过10万元。多获得的部分,则是因为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获得的非劳动收入。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获得的收入中,除开劳动收入之外,也包括一部分非劳动收入,如市场供给和需求关系的变化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时,经营管理者获得的收入中,就包含因市场因素影响而获得一部分非劳动收入。尽管如此,应该肯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活动是劳动,参予分配获得的收入主要是劳动收入。至于技术要素和经营管理要素获得收入的形式,如前者有技术股份分红、出售专利所得等,后者有股权激励方式获得的股份分红等,也不能说都是非劳动收入,而应该说,这些收入中,主要部分是劳动收入,只有一部分属于非劳动收入。

为什么会出现只有劳动要素参予分配的收入才是劳动收入,其它要素的收入都被视为非劳动收入的观点呢?这可能是对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并列作了不正确的理解,误认为除了劳动要素收入为劳动收入外,资本等其余要素的收入都是非劳动收入。其实,应该说上述四大要素的并列,是由于它们各有特点,各有自已的独立性,因而作为独立的要素参予分配。但是,它们参予分配的收入的性质则不一定都能简单地归入某一类。劳动要素参予分配获得的收入固然是劳动收入,资本要素参予分配的收入也固然是非劳动收入,但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予分配的收入,则不能简单地都视为非劳动收入,也同样不能简单地都视为劳动收入,而应该说是主要部分是劳动收入,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有一部分是非劳动收入。这样看,理论上也许更加符合实际,对实践也许更有好处。

三、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具有重大理论创新意义  

在以往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也有保护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之类(这属于当时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提法,但从来没有笼统地说要保护所有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相反,更主要的是强调要消灭私有制、特别是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剥削,即消灭资本及其带来的剩余价值,甚至要消灭个体劳动者自劳自得的收入。我们党今天不仅允许合法的各种非劳动收入的存在和发展,还提出要予以保护,这不能不说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当今中国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新发展。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作为党中央一个新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理论和现实方面,都有着十分巨大的意义。

首先,这一理论创新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一度曾经脱离我国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幻想一步进入共产主义。为了在全社会实现“纯之又纯”的公有制经济,曾经采用各种手段消灭私有制,消灭个体和私营经济,消灭剥削及其它各种非剥削性质的非劳动收入,结果是严重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造成社会物质产品匮乏,人民生活困难。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认我国现阶段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逐步允许、支持、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就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带来的是社会生产迅速发展,物质产品日益丰富,市场不断繁荣,人民收入大幅提高,生活迅速改善。实践证明,在坚定地继续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坚定地支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也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

其次,这一理论创新也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是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特别是要确立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就必然出现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存的局面。与这种现实状况相适应,就要求对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必须一同保护,才能使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和落实;否则,它就会落空。

再者,这一理论创新也是我国现阶段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要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必须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充分最广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除了劳动收入之外,非劳动收入越来越多。既然广大社会成员的收入都包含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只有把两者一起纳入保护范围,才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才能充分调动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巳达二百多万户,不少私营企业主对党的政策充满信心,将获得利润转化为资本,积极扩大再生产,奋力把企业做大做强,争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多作贡献。但是也有某些私营企业主,担心其合法收入得不到保护,有的肆意挥霍,一掷千金,有的则千方百计地将资本向国外转移,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加、市场流通的繁荣、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都是很不利的。所以,明确提出,对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予以保护,是符合现实要求的。

①《南方日报》2002年11月20日发表的《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界定及保护》和《富民之路: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两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