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旧制度经济学向新制度经济学演变的过程,浸透着经济学家贴近社会经济现实的不懈努力。因此,尽管新制度经济学至今仍未能进入主流经济学,但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较强的解释力使其成为当代经济学研究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们关注这道风景线,就是要学习和借鉴他们分析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在我国,大凡讨论改革和发展问题,不少人总要引用、借喻、移植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方法去说明问题。可见,新制度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成为经济学的一道风景线,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解释力。
(一)对旧制度经济学的回顾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原制度经济学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要了解新制度经济学必须从原制度经济学说起。
原制度经济学(或称旧制度经济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创始人是美国经济学家托尔斯坦·本德·凡勃伦(ThorsteinBunde·Vebien,1757-1929),主要代表人物是约翰·R·康芒斯(JohnRogersCommons,1862-1945),凡勃伦的代表著作有:《有闲阶级论》(1899年)、《企业论》(1904年)和《工程师和价格制度》(1921年)。康芒斯的代表著作有:《财富的分配》(1893年)、《美国工业社会的历史记录》(1910-1911年)、《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年)、《制度经济学》(1934年)和《集体行动经济学》(1950年)。
凡勃伦的主要观点:(1)人类有两种本能:一是歧视心理和虚荣本能;二是作业本能。人的本能支配社会的思想和习惯,社会制度就是“广泛存在的社会习惯”,其内容包括各种经济、政治、法律、心理因素等,所以归根到底社会制度受人们的本能的支配。(2)人类社会存在着两种社会制度:一种是满足人类物质生活需求的生产技术制度;另一种是满足人类虚荣本能的私有财产或金钱关系的制度。前者,以作业本能为基础,后者以虚荣本能为基础。(3)社会制度的变迁决定于人类的心理活动和社会习惯,从经济制度来说它的变迁是由社会集团的思想和行为决定的。(4)在资本主义存在着劳动阶级和“有闲阶级”,劳动阶级努力于社会生产事业,“有闲阶级”不劳而获。在工业社会以前,金钱制度绝对支配社会,有闲阶级制度达到鼎盛时期。大工业兴起后,物质生产技术迅速发展,于是两种制度产生了深刻矛盾,即“机器利用”与“企业经营”的矛盾,掌握“机器利用”的是科学技术人员,从事“企业经营”的是资本家即有闲阶级。机器利用,扩大了产品生产,但市场不能随生产扩大而扩大,这有碍于资本家追求利润,于是垄断组织应运而生,产生垄断价格,现代资本主义体系也就是垄断的价格体系。这样的体系虽然能带来繁荣,但不可避免地产生危机。解决矛盾的办法是让科学技术人员去掌握经济的控制权,而必须把资本家排除在外。
凡勃伦承袭了历史学派的传统,以达尔文的进化论和杰文斯的新心理学为理论基础,他批判以前的经济学是建立在“苦乐主义”心理学基础上的,也就是以前的经济学把人看成是“快乐和痛苦的计较者”,他认为这种“苦乐主义”心理学以“理智代替本能”,应当“用本能去代替理智”,解释人类经济活动。
康芒斯的主要观点:(1)把制度经济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制度经济学和工程经济学及家庭经济学有别;它的研究对象不是商品、不是劳动,也不是任何物质的东西———而是集体行动”。集体行动的种类和范围很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有组织的机构如家庭、公司、同业行会、工会、联邦储备银行、法院以及国家。国家也是那些握有统治权的人们的集体行动。(2)之所以需要由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一是人们之间普遍存在的利益冲击需要集体的调节,二是由于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因为它们是稀少的。它们的取得就由集体行动加以管理,集体行动规定财产和自由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就会发生无政府状态”,因此,集体行动的意义就在于为经济生活中个体的行动建立一个“行为规则”以指导和约束个体行动,使个体行动符合社会的利益。由于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使之遵循一定的规范,这样就使个体免受强迫、威胁、歧视和不公平的竞争,这样,通过控制又能使个体的行动得到释放和扩张。(3)交易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态、经济的基本范畴是经济研究的基本单位。交易不是物品交换,而是权利的转移。权利是经济活动的基础,也是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因为不先取得合法的控制权,生产和消费就不能进行。“交易”包含着冲突、依存、秩序三层社会关系。每一交易中总有一种利益的冲突存在,因为每个参加者总想尽可能地多取少与,但冲突各方之间又相互依赖、相互维系,因为每个人只有依赖别人的行为才能生活或成功,那么,这种既有冲突又相互依存的关系怎样得到协调一致呢?这就要靠秩序,秩序就是通过集体行动在既冲突又依赖的交易各方之间建立起协调关系。(4)三层社会关系通过交易结合在一起,交易中的冲突可以通过公正的仲裁人进行调节,而调节一切社会冲突的公正仲裁人就是国家,首先是法院。(5)在现代社会中有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三种利益协调方式,但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的作用。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是由于法制破坏了封建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同时,法制又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商业资本主义时期、工业资本主义时期、金融资本主义时期,由一个阶段发展到下一个阶段,主要的推动力量来自于法律制度。
康芒斯的这套理论的提出,是基于对传统经济学的批判。他认为“传统经济学一直是以孤立的个人的活动为中心,因而是一种个人主义经济学”,个人主义经济学是建立在人类原来是自由的和有理性的假设基础上的,这种假设要表明人类的一切行为的总和“自会是利益的协调”。但这种假设不是历史的真实。所以,问题是“怎样肯定各种方式的集体行动在经济理论中应得到的地位”。在康芒斯看来,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的贡献就在于他提出了“集体对个人交易关系的控制”。他指出传统经济学主张“个人优先于集体”是不对的,应当是“集体优先于个人,而不是个人优先于集体”。因为人是社会的人,人从婴儿开始就要学习语言,学习各种社会风俗习惯,学习与他人合作、学习服从各种集体的行动规则,这样,当他长大成人后,已经有“制度化的头脑”,因此个人是制度的产物。康芒斯认为,传统经济学把商品作为经济学的基本范畴,把交易看成是物质产品的转移,这是一种物质经济学,只有实际移交的意义。应当把交易关系看成是法律上权利转移,这才有制度上的意义。康芒斯强调法律制度在经济学中的作用,对此,有人说凡勃伦是制度经济学中的社会学派,而康芒斯是制度经济学中的法律学派。
(二)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描述
新制度经济学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其代表人物早期有美国经济学家约翰·K·加尔布雷恩(John·Kenneth·Galbraith,1908-)和瑞典经济学家卡尔·G·缪尔达尔(Karl·G·Myrdal,1898-),而后期有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H·科斯(Ronald·Harry·Coase,1910-)和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Doug1ass·C·North,1920-)。其代表作有:加尔布雷恩的《经济学与公共目标》(1973年),缪尔达尔的《美国的两难处境:黑人问题和现代民主》(1944年)和《亚洲的戏剧:一些国家的贫困的研究》(1968年),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1960年),诺思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90年)。
加尔布雷恩的主要观点:(1)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经济组织的目标与社会公共的目标发生背离,这种背离主要表现在经济发展造成对环境的破坏,而且环境被破坏的代价不是由厂商和消费者个人来承担,而是由社会来承担。(2)经济组织与社会公共目标背离不能从宏观经济分析或微观经济分析中去说明,其根源要从社会制度结构中去寻找,即要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分配不平衡入手。(3)当代资本主义权力分配不平衡的根源,在于经济体系存在二元结构,这二元结构:一是由大公司组成的计划系统,在美国它由1000个制造、贸易、运输、动力和金融公司所构成;另一个是由小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组成的市场系统,在美国由1200万个较小商号组成。两大系统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二者是对立的:计划系统支配环境,市场系统受环境支配;两大系统作为交换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市场系统受计划系统盘剥。由于交换的不平等,导致收入的不平等、教育程度的不平等和阶级差异。此外还导致对通胀与失业的承受力不同,大企业能使工资与物价盘旋上涨,而小企业没有条件这样做。因为大企业能够控制价格、进而控制消费者的选择权。(4)计划系统有强大的政治力量。其政治力量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大企业是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复合体,或称“专家组合”,专家组合努力使公众保持一种信念,认为它们的所作所为是社会必不可少的;二是专家组合与官僚势力有共生关系,如税收政策的指定,服从于企业需要;三是与工会组织结合在一起,劳资关系能够得以缓和。(5)为消除权力分配上的不平等,需要国家干预经济,自由放任的政策不合时宜,管制、调节、计划才是当前这个时代的迫切需要。
加尔布雷恩的这套理论是建立在这样的理念的基础上的: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资源的分配、经济的发展,最终由消费者控制的理论已经过时,资源的分配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者的权力。他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继承了旧制度经济学的传统,从社会结构、公司结构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以二元体系为理论框架,以对公共目标的关切为主导思想,集中讨论了权力分配的制度环境,并主张国家干预,采取改革措施,使权力均等化、收入均等化,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缪尔达尔的新制度经济学,是从研究社会平等问题开始的,他首先研究了美国社会的不平等,认为美国黑人的生活条件最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他研究发展中国家的贫困问题和均等化改革问题,进而他研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平等问题。其主要观点:(1)指出了社会不平等问题涉及的面很广,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习惯、行为方式、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2)提出了“循环积累因果原理”。认为在一个动态的社会经济过程中,社会经济的各种因素是相互联系、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某一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所引起的另一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这是一种因果关系,而当作结果的因素发生了变化之后,又反过来加强最初作为原因的那个因素的变化,并导致社会经济过程沿着最初因素变化的方向发展。这种因果关系的发展循环一般可能是上升运动,比如,增加发展中国家大众的收入,就会改变他们的营养状况,而营养状况的改善,就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又反过来增加他们的收入。从最初增加收入到最后增加收入,就是一个因果循环,而且不是简单的循环,而是有积累效果的循环。
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合约理论是当代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1.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这个概念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1937年)中提出的,用来解释企业的出现,也就是说开始他无明确意图把“交易费用”概念一般化,纳入经济学分析之中。把“交易费用”这一概念一般化,纳入经济学分析之中是20世纪80年代末,他在1991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颁奖会上说:“我认为这篇论文(指《企业的性质》———引者注)的重要贡献,是将交易成本明显地引入经济分析”。在《企业的性质》中,他指出:在经济个体之间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生产合作的情况下,企业为什么还要存在;在企业组织能节约资源运作成本的情况下,企业为什么不会无限扩张。其原因在于市场交易存在着成本,组织运作也存在着成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是选择市场还是选择企业,就在于其交易成本的高低。以科斯的分析为肇端,从此,“交易费用”这一概念被广泛地运用于产权结构、代理关系、外部性问题、集体行动、寻租活动、多种体制组织形态的形成和发展、经济史、政治制度等研究领域。交易费用理论成了当代经济学的热点。
但是什么是交易费用,学术界似乎没有一个统一的、清晰的定义。在科斯看来,交易费用就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这一段话的意思简单地说,交易费用就是价格机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它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费用。张五常教授认为交易费用形成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具有社会性、非生产性和一般性。首先,交易成本发生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离开了人的社会关系,交易活动不可能发生,交易成本自然不会存在,这是交易成本的社会性。其次,交易成本也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领域,这是交易成本的非生产性。第三,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除生产成本外,一切资源的消耗,都是交易成本,这是交易成本的一般性。由此可见,交易费用这个概念是广泛的,可以看做是一系列的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监管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成本。
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科斯认为是交易活动的稀缺性。所谓“稀缺性”是指交易活动要受到交易困难的制约,制约的方面包括:不确定性、风险、欺诈、信誉度、投机等。后来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威廉姆森教授在科斯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他认为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有客体方面和主体方面,客体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市场的不确定性、透明度较差,主体方面的原因是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继后,威廉姆森又提出“资产专用性”是交易费用的原因。90年代以后,人们发现交易费用存在的原因是因为契约的不完全性。萨缪尔森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因为在市场交易中存在着“摩擦”,交易费用是由于摩擦而产生的费用。科斯把交易费用理论纳入经济分析中,改变了古典经济学把企业视为生产函数、市场关系由供求曲线表达、各种交易容易实现的假定,因为这些假定都把交易费用视为零。而事实上交易费用始终存在,由于它的存在对经济组织形式、契约关系和法律制度等都将产生影响,从而使经济学获得了对现实经济问题的新的解释力。交易费用理论的确立,把“交易”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在认识上深化了交易对资源配置成本的认识。
2.产权理论。
科斯的产权理论有一个核心观点,即“产权制度的安排就是制定约束竞争的规则”。在他看来,竞争何以进行,交易何以可能,产权制度安排是交易的基本前提。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制定好“约束竞争的规则”,就会形成无效的竞争,就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就会增大社会成本。张五常教授在《中国的前途》中提出了“租值消散”定律,意思是如果竞争没有规则,财富的价值就会烟消云散。科斯指出,传统的经济学讨论人们的交易时,多注意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和市场外部环境的保证,而对产权的边界往往假定为既定的前提,其实,现实经济生活并非象传统经济学认为的那样,也就是说产权的边界仍然不清楚,所以,产权制度的安排仍然是交易活动的基本约束条件。
按科斯的理论,产权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或处置权)。把所有权的边界界定清楚,使权力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至于这个物品谁来使用,该如何使用则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也就是说所有权的边界由法律界定,该谁来使用由市场机制决定,这是两个相互联系但性质不同的问题。
科斯认为对物品或资源的利用具有相互性,甲利用某一种物品或资源可能给乙带来损害。如果简单地处理这个问题,则甲对乙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就是了。但科斯认为,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问题是:乙有没有不让甲利用这种物品或资源的权利;甲有没有要求乙离开,使之不受损害的权利。从交易是权利的交换的角度说,不仅乙有不让甲利用这种物品或资源的权利,而且甲也有要求乙离开使之不受损害的权利,既然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就需要协商谈判。对此,科斯举了制糖商与医生的案例加以说明。这个案例说,一个制糖商在一个医生的诊所隔壁开工生产,机器的噪声干扰了医生的工作,医生向法院提出诉讼,照一般的诉讼案法院有可能判决制糖商停止使用机器。但在科斯看来,事情并没有这样简单,问题是法院必须明确:医生是否有权强迫制糖商停止使用机器;或者制糖商是否有权强迫医生另择诊所。科斯分析道,如果制糖商愿意支付给医生一笔诊所迁址费用,医生就可能放弃他的诉讼权。支付多少呢?假定医生要200美元,而制糖商只愿意出100美元。也就是说,少于200美元医生不接受,多于100美元制糖商不愿意支付,这样,二者处于僵持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反过来说,我愿意给制糖商支付少于200美元,多于100美元的费用,即给制糖商支付100多美元的费用让制糖商放弃他的权利,即让制糖商放弃使用机器对医生的干扰。通过这一案例的分析,科斯得出结论说:(1)在使用某一物品或资源给对方造成损害(无论是直接造成损害,还是间接造成损害)的条件下,双方都有不允许别人做事的权利,(制糖商不允许医生在旁边开诊所,医生不允许制糖商在诊所旁开工厂)。因此。法院在受理上诉对一方的损害时,不能只是制止损害者对被损害者的损害,而且还要注意到给损害者本身带来的损害。(2)从社会的角度看,关键在于如何避免比较严重的损害。(3)法律能够界定当事人的权利,但谈判能改变法律程序,在谈判中要权衡哪一种选择妨害最小,产出最大。(4)法律的产权界定是市场运作的基本前提,但求得产出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
在科斯的产权理论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观点,即产权的界定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这是因为:(1)产权界定明确,能避免无效竞争、盲目竞争,节约人力物力付出,减少对社会的负面影响;(2)产权界定明确,落实使用物品或资源的责任,当使用这些物品或资源给社会带来损害时,产权监护者有动力去减少、消除对社会带来的损害。
科斯不仅认为产权边界明确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同时认为产权也是市场交易的结果。他认为,由于交易物品性质的多样性和人的有限理性,任何权力的界定不可能都是完整的,总会留下一个属于“公共领域”的空间,由于存在着这样的空间,人们就会去掂量,占领这样的空间,取得应有的权利能得到多少回报,要花费多少成本,当掂量出得到的回报大于花费的成本时,人们就会努力去寻求,即进行市场交易。科斯把这种状况称为“寻租活动”。寻租的过程,既是市场交易的过程,也是重新界定产权的过程。其次,从产权的起源的角度看,产权只有在市场交易中才会出现并体现其意义,也就是说产权的边界只有在市场交易中才表现出来,体现它的价值。正是基于以上两个方面分析,科斯指出:产权也是市场交易的结果。
3.科斯定理。
与产权理论相关,在西方学术出了所谓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发端于科斯1959年发表的论文《联邦通讯委员会》,如上所述,它揭示了权利交易的相互性。1960年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他论述了产权制度安排、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提出了产权制度安排,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而交易费用的节约,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后人对他的这种理论体系的阐述和理解,概括为“科斯定理”。最先提出“科斯定理”的是施蒂格勒,他在1966年发表的价格理论中,把科斯的理论概括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这样的概括很笼统抽象,需要进一步理解。这说明,“科斯定理”不是来自科斯本人,而是来自他人,由于各人的理解不同,因而对“科斯定理”的含义就有不同的解释。
对“科斯定理”的一般解释,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假定在不存在交易费用的条件下,通过市场充分竞争,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率的配置。交易费用,如上所述,是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可以说这种费用是交易过程中额外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对社会资源的额外耗费,它有碍自由交易,也可以说是来自外部的对自由交易的干扰。假定不存在交易费用,也就是假定不存在来自外部因素的干扰。在不存在来自外部因素干扰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充分的竞争,为什么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率的配置呢?理解这个问题,必须明白充分竞争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由法律界定的产权边界明确,或者称为“产权的初始界定”(“产权的初始界定”的含义是:不是由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因为只有产权边界明确,才有交易的可能性;假定交易费用为零,也就是不存在交易费用,因为只有交易费用为零,才能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有众多的参与者(即众多的买者和卖者)而且信息透明,参与者拥有全部信息。在这三个条件下,消除了交换的障碍,当事者通过合作博弈的方式进行谈判,解决争端,能够使权利的分配达到最优。对此,科斯曾列出若干案例予以证明。“科斯定理”的这方面的含义还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即产权制度的初始安排,对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无关。但经济生活的现实,是存在着交易费用的,也就是说假定交易费用等于零是不能成立的,因而“科斯定理”的另一个方面的含义是:存在着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产权制度的安排或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因为,在科斯看来,在存在着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人们要进行交易就必须花费成本,交易双方就要考虑到转让后的产出是否大于成本,只有大于成本,权利的转让才能实现。换句话说,如果权利的初始界定使得交易成本很高,以至产生得不偿失,在这种条件下,交易便会终止,或根本无法进行。在这里,科斯强调产权制度的安排,能增加或减少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而且强调产权的实施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科斯的产权制度安排的含义包括:界定交易对象的权利边界;划分交易对象的权利类型;确立交易对象的权利归属;能够让权利边界、权利类型、权利归属,让交易双方和社会识别和承认。
概括地说“科斯定理”揭示的是在不存在交易费用的条件下或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条件下,产权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相互关系。
4.合约理论。科斯认为,无论是市场价格机制运作还是企业组织管理,无论是法律制度的运行,还是政府行政管理,都是要花费成本代价的。人们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运作和管理,取决于成本的比较。科斯认为,企业这种组织之所以产生,就在于通过这种方式代替市场价格机制的运作,节约成本。但无论是企业组织管理,还是市场机制运作,都是一种合约关系,从意义上说,以企业组织代替市场机制是一种合约代替另一种合约。但企业合约与市场合约不同,企业合约包含购买劳务,而市场合约不包括购买劳务,只是购买产品。
把企业组织管理和市场运作机制看成是一种合约关系,表明它们的活动都体现着特定的权利与责任的关系,这种权利与责任的关系维持在多长的时间界限内,涉及到合约的期限问题。是选择长期合约,还是选择短期合约,也要考虑到成本即交易费用。科斯认为,选择长期合约可以避免一系列短期合约带来的附加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可降低成本。但选择长期合约,由于过程时间比较长,在过程中存在着风险和不确定性,难以把过程中一切权利和责任都界定得很清楚,需要根据情况变化修正、追加,从这个意义上说,长期合约会产生追加成本。
诺思是钻研经济史的美国经济学家,它把制度因素纳入经济史的分析之中,在这一方面的代表著:一是1971年和戴维斯合著的《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另一本是1973年与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新经济史》。在前一本书中,他“找出了在美国经济成长过程中,新的制度及组织如何演化形成”,强调制度创新是美国经济成长的主要原因。在后一本书中他探讨了财产权的形成及其在欧洲一些国家的演化过程,指出制度是经济成长的决定条件。
诺思对新制度经济学的贡献,主要是他的“制度变迁理论”。在他看来,“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这些规则对各种组织的行为发生一般的限制,同时也给各种组织带来机会并以此推动经济的发展。制度对各种组织的一般限制活动称作制度行为,诺思认为制度行为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正式规则的确立、非正式限制的产生和制度的实施机制。正式规则包括宪法、法律和各种规定,非正式限制包括惯例、行事准则和行为规范,实施机制也就是产权流转过程中的运行机理。诺思认为这三者对各种组织的行为影响不同,从而对制度变迁的作用也不同。一般说来,正式规则的变迁是缓慢的,即使正式规则有迅速而重大的改变,所配合的非正式限制和实施机制也只能缓慢而逐步的调整。若没有非正式限制与实施机制配合,正式规则的改变往往无法实现人所期望的结果。所以从这三者的互动来理解制度的变迁,说明制度的变迁,总是逐步而且缓慢的,而且呈现出一定的连续性。制度一旦建立,就决定了各种组织从事政治、经济活动的机会和成本,各种组织不仅在制度提供的机会下,促进交易,降低成本,同时推动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诺思指出:制度变迁的产生,就在于制度与各种组织之间的互动。早期诺思受新古典经济学的影响,从经济人的成本———收益比较角度来揭示制度变迁的需求与供给。他认为,制度变迁的诱导因素是经济人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其基本模型是:“在初始制度均衡中,由外部性、规模经济、风险和交易成本所引起的潜在收入增加时,就会使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成本,形成制度的非均衡,从而发生制度变迁,形成新的均衡”,这就是说,在诺思看来,只要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大于成本,就会出现制度变迁的需求。这种分析问题的思维方法,实际上是把人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行为,看成是制度变迁的自然结果。
后期,诺思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影响,提出了新的制度变迁理论。概括他说,其理论有:(1)国家理论。诺思认为,一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和产出决定于两个因素:一是这个社会的知识存量和拥有的资源,二是这个社会的产权结构,或产权体系,一切经济组织形式是产权结构或产权体系确定的。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变迁。所谓“国家理论”,总的说来,就是国家(也就是统治者)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制度变迁。诺思把国家看作是一个“最大化的个人”,国家的制度创新的模式之一,是提供“服务———保护”,国家提供“服务———保护”的目的是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获取租金最大化。国家的制度创新的模式之二,是通过国家的行政力量重新界定产权。但重新界定产权会遭到利益集团的压力,也就是重新界定产权要增加交易费用。诺思认为,国家的制度创新建立在利益集团上。分工和专业化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利益集团有不同的意识形态,这些利益集团将努力取得政权,取得政权后就通过国家来改变产权、限制市场竞争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2)意识形态理论。诺思不同意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人都是理性的,人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他认为,人的思想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受经验的支配,人的行为依赖于经验和惯性,其经验和惯性又受制于社会价值、常规、信仰和习惯等所谓的信仰体系。诺思把意识形态纳入解释制度变迁,也就是研究思想、文化等意识形态的变化,如何影响人们对社会制度的选择。(3)路径依赖理论。在经济发展中,为什么有的国家制度变迁能获得加速发展,而有的国家制度变迁长期徘徊不前呢?诺思认为,决定不同国家的不同制度变迁轨迹的,是两个共同的因素:一是制度给人们带来的报酬递增;二是信息不完全的市场。这两个因素决定了制度变迁路径的多样性。诺思的这样的分析表明:一个国家制度变迁是快,还是慢,取决于现行制度是否给人们带来既得的好处(即带来的报酬递增)和对外开放程度(即获得的信息完全或不完全)。所谓“路径依赖理论”,也就是实现制度变迁的途径,有赖于消除既得利益者和对外开放。诺思的这样的理论还表明: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开放性演化的过程。有的国家制度变迁之所以快,在于它对外开放的程度大且快,迅速打破了各种集团的利益的均衡;有的国家制度变迁之所以慢,在于它对开放的程度小且慢,各种集团的利益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
总之,诺思把制度因素纳入经济史的分析,提出了“制度变迁理论”,指出了:统治者即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意识形态和信仰体系对历史发展的巨大影响;阻碍经济增长的低效率的产权制度的广泛存在;以及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冲击和人的非理性行为。
(三)自己的一点见解对新制度经济学的评介能拓宽我们的视野,启迪我们的思维,特别是发现、研究社会、经济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1.新制度经济学的“新”,新在哪里?
科斯认为新制度经济学与旧制度经济学在理论上没有渊源关系。这种说法,似乎武断了一些。从上述的评介中,能够看到,无论是新制度经济学还是旧制度经济学,它们都主张看待和分析经济生活中的问题,不能就经济论经济,而必须结合制度环境,尽管他们对“制度”的理解和表述有差距(凡勃伦把制度表达为“广泛存在的社会习惯”;康芒斯把制度表述为“控制个体行动的集体行动”;加尔布雷思把制度结构理解为“权力分配”;缪尔达尔着力研究社会的平等问题,对制度是什么似乎没有一个明确的表述,但它认为引起社会不平等的因素很多,不仅有经济的、政治的,而且有社会的、生活习惯的,这也表明它不是就经济论经济;科斯强调交易费用、产权对资源配置效率的约束,蕴含着制度就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的约束;诺思明确“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这些规则既对各种组织发生一般的限制,也给各种组织带来机会,制度变迁产生于制度与各种组织之间的互动。)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制度无非是人类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并广泛存在的传统势力(有的西方经济学家称为“习惯”),其有形的表现是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包括家庭、企业、国家,其无形的表现是各种组织的行为,生活方式、社会习俗、社会意识等。制度安排只不过是人们各种交往的集中反映和体现,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律关系和心理因素。这表明在新制度学派看来,制度都是对人们的各方面的约束。新制度经济学的“新”就在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对现实世界中的“约束”非常感兴趣,坚持约束选择分析,特别强调“交易成本”是重要的约束变量。而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大多不习惯于约束选择分析,也不坚持约束选择分析。进一步说新制度经济学的“新”在于方法论上的突破。
2.为什么主流经济学把新制度经济学称作“歪门邪说”?
把新制度经济学称作“歪门邪说”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西方主流经济学包括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他们考察社会经济问题其方法都离不开若干假定,比如假定资源是稀缺的、人是有理性的、作为经济人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再如假定市场是自由的,竞争是充分的。通过市场充分竞争,实现从一个均衡到另外一个均衡等。可是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古典经济学派和新古典经济学派的这一套理论,对现实经济生活缺乏解释力,因而需要修正。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竞争是不充的,不可能实现效用最大化,总的原因是因为要受到制度的约束即各种限制。有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还指出主流经济学微观分析以价格为中心,宏观分析以需求为中心是脱离实际的,而只把政府看成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没有把政府也看成是微观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不妥当的。事实上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是个“超级企业”,其活动也要花费成本。虽然主流经济学也进行宏观分析和价值判断,比如GDP增加了就是好事,下降了就不好。但这是片面的,因为经济价值只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价值判断应当是对整个社会价值的判断,社会价值除了经济价值外,还应包括社会的公平、生态平衡、人们对闲暇时间的追求等。总之,对社会价值判断,应当评介人的生活质量。此外,主流经济学把人们的交易都视为是在既定的产权界区进行,也是悖理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产权制度是在变化的,一些作为交换的权利边界也有待进一步划清。但,也有人认为新制度经济学也以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说它保留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三个基本要素。
3.对新制度经济学思维方式的梳理
新制度经济学主张看待和分析经济生活中的问题,不能就经济论经济、而必须结合制度环境,其逻辑推理可概括为:人是“制度的人”,人从生下来就带有“制度”的烙印,当长大成人后已经具有“制度化的头脑”;制度的主要层面是各个组织,包括家庭、企业及企业集团、工会以及国家政府等,各种组织是根据不同的“制度人”组合的;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或合约关系,也就是说社会成员之间都是契约关系即既享受一定的权利又承担一定的责任;契约关系的建立必然发生“交易费用”,也就是说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会产生“交易成本”;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减少交易成本,必须界定产权,因为交易的不是物品,而是权利,产权边界明确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同时产权边界的界定又是市场交易的结果;制度变迁的产生在于制度与各种组织之间的互动,其中包括产权结构与技术结构的互动,此外,政府行为(含政府创新)和人们的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也有重大的影响。如果这样的梳理有道理,则新制度经济学的思维模式大体是:制度人———各种组织———契约关系———交易费用———产权界定———制度变迁。
从方法论的角度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对象不是资源配置,而是人与人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仍然采取的是比较分析的方法,这种比较以交易费用即交易成本为中心,论述一种组织形式取代另一种组织形式,评介什么是可取的,什么是不可取的。
4.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思想武器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什么是市场经济体制,如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学研究的重大课题。应当说国内的经济学家们和实际工作者进行了广泛地探讨,在探讨中已经引用和借鉴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概念和思维方法,如产权界定、交易费用、改革成本、契约关系、委托———代理、外部性问题、寻租活动、有限理性、公平与效率等,但更多地还是运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方法,着力于宏观调控和微观基础的分析,而且这种分析大都是综合和描述现有实际,缺乏超前和展望。严格地说还不善于运用分析和逻辑的方法。我们在这里评介新制度经济学,不是要贬低对主流经济学的运用,而要关注当代经济学研究的风景线,关注这道风景线不是要读者一定赞同他们的观点,而是要学习和借鉴他们分析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方法。